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六六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六六九號
- 原告
-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卡亞行銷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向原告聲請語音(數據)服務契約,雙方約定:乙方(指被告)應付之各項費用,應依甲方(指原告)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惟被告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共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未付,迭經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