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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六六九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六六九號

原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卡亞行銷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向原告聲請語音(數據)服務契約,雙方約定:乙方(指被告)應付之各項費用,應依甲方(指原告)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惟被告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共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未付,迭經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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