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六七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六七二號
- 原告
- 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柏娜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原告聲請語音(數據)服務契約,雙方約定:乙方(指被告)應付之各項費用,應依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