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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五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五三號

原告
乙○○即永利工程行
被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鐘瑞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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