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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力偉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晉旺

右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八字第三九七三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判決確定、撤回、和解)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前執本院八十六年票字第九五八四號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因強制執行無結果後,由本院核發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年民執八字第一六七二八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財產強制執行,刻於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一年度執八字第三九七三七號受理中,茲兩造間關於該本票之債權、債務關係尚有糾葛,聲請人亦已就該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保權益爰請求裁定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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