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八號
- 聲請人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源
- 送達代收人
- 許佳明
- 相對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壽年
- 相對人
- 鈦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麗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書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九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計 算書│├────────┬───────────┬─────────────┤│項目│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捌拾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佰捌拾肆元││├────────┼───────────┼─────────────┤│合計│伍仟陸佰柒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