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號
- 原告
- 建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一)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
陸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
拾肆元郵票十張,暨提出被告晉詰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
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
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
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