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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
建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晉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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