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八號
- 原告
- 怡億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
一點一元),並補呈被告甲○○戶籍謄本到院,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