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О六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О六五號
- 原告
- 威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位臺北市○○○路○段二號十五樓,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