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五О四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五О四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亞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陸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富邦銀行台中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一百六十四萬六千五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公司非因破產或合併而解散者,應行清算,於清算期間,如對公司有所訴訟,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司法院七十五年七月十日(七五)廳民一字第一四0五號函示參照)。本件被告亞憶實業有限公司業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核准解散,此有原告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而該登記事項卡,亦僅列名乙○○為董事,且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亦係由張惠娟持被告公司統一發票章予以收受。則本件被告公司仍應以乙○○為法定代理人,附予敘明。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亞憶實│年5月│年5月│新台幣五十三萬二│富邦銀行台│00000000│BG0000000 │ │ │業有限│日 │日 │千元。 │中分行 │5 │ │ │ │公司 │ │ │ │ │ │ │ ├──┼───┼─────┼─────┼────────┼─────┼────┼─────┤ │ 2 │亞憶實│年6月│年6月│新台幣五十七萬八│富邦銀行台│00000000│BG0000000 │ │ │業有限│日 │日 │千五百元。 │中分行 │5 │ │ │ │公司 │ │ │ │ │ │ │ ├──┼───┼─────┼─────┼────────┼─────┼────┼─────┤ │ 3 │亞憶實│年6月│年6月│新台幣五十三萬六│富邦銀行台│00000000│BG0000000 │ │ │業有限│日 │日 │千元。 │中分行 │5 │ │ │ │公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