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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五二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五二四號

原告
環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得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一千四百七十四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二百一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一百七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三十四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個人)。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許冰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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