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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三四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三四號

原告
佑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立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及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立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間委託原告進行產品烤漆加工,連同追加部分,報酬含營業稅合計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五萬四千三百八十三元,原告已依約施作完成並交付被告,條然被告僅交付面額八十萬八千零六十八萬元之支票乙紙,尚欠三十四萬六千三百一十五元未給付,原告於九十一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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