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戊○○○○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戊○○○○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前所掛帳利息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玖仟伍佰陸拾柒 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訴外人中建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建公司)於民 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邀同被告與訴外人陳傳義、劉福壽及陳志聰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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