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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一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一號

原告
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住台中
被告
丁○○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
被告
丙○○○○企劃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丁○○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簽發,付款人建華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面額新台幣三十四萬五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背書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丁○○│艾爾發│年月│年月│新台幣三十四萬五│建華商業銀│00000000│AO479933  │
│    │即廣合│廣告企│日        │日        │千元。          │行北台中分│5       │          │
│    │行銷廣│劃有限│          │          │                │行        │        │          │
│    │告創意│公司  │          │          │                │          │        │          │
│    │工作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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