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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九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九六號

原告
群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即瑞成沙
即反訴原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反訴部分,於反訴原告以新台幣柒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訴部分:

(一)原告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及大茶几二十四個、小茶几二十二個、大茶几二十四個、小茶几二十二個、扶手七十三對。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1、原告部分: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承攬「高雄地檢署沙發及茶几組傢俱採購案,」其中沙發製作部分由被告向原告承攬製作,但被告因製作沙發之村料材料不符規格且品質不良,且遭發包單位全數退回。九十年十一月間高雄地檢署以原告交付之沙發、茶几有瑕疵為由(該有瑕疵部份並非被告所有出售)、要求退貨。根據鑑定報告:泡綿正確材質為椅座密度28公斤/1立方公尺,椅背密度24公斤/1立方公尺。而被告的椅子檢驗結果為: 椅座密度16公斤/1立方公尺,椅背密度13公斤/1立方公尺,檢驗結果證明與發包單位所需要求不符。被退回之沙發本由原告先行搬運至被告廠房存放,但被告竟未經原告之同意,私自將其沙發及原木茶几及扶手予以出售,且原告業已將其製作款項共計二十萬元給付被告。原告未同意租廠房放置沙發,並願付其租金之事,且放被告之工廠不需付租金。證人原告不認識,亦未私自接洽出售事宜。原告得知被告將其沙發出售後,原告曾發函被告,請求將原告所給付之沙發製作款項共二十萬元返還原告及茶几和扶手,被告皆置之不理。被告因製造沙發之材料不符規格且品質不良,而遭發包單位全數退回,原告曾請被告修補改善其承攬製作之沙發,被告皆置之不理,致原告所承攬之工程延宕,損失慘重。定作人所定作物之所有權為定作人所有,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將原告暫為寄放於被告廠房內之沙發及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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