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一二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旺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 蕃
- 送達代收人
- 許明吉
原告因給付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零肆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柒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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