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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六○號

原告
乙○○即永利工程行
被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鐘瑞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參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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