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三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三О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蕭煥學
右原告與被告拓通有限公司、丙○○即遊戲王電子遊戲場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肆仟捌佰伍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