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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陳秋月
  •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乙○○、甲○○即經典美容麗品名店、康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九三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原告與被告乙○○、甲○○即經典美容麗品名店、康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榮業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萬二千四百七十九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 千元,扣除前裁判費新台幣二百四十八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百五十二元。 (二)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甲○○即經典美容麗品名店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 業登記資料、康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永福營業當事人能力證明及其公司登記資 料、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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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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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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