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九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九三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峯
原告與被告乙○○、甲○○即經典美容麗品名店、康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榮業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萬二千四百七十九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扣除前裁判費新台幣二百四十八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百五十二元。
(二)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甲○○即經典美容麗品名店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康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永福營業當事人能力證明及其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