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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九三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九三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原告與被告乙○○、甲○○即經典美容麗品名店、康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榮業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萬二千四百七十九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扣除前裁判費新台幣二百四十八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百五十二元。

(二)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甲○○即經典美容麗品名店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康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永福營業當事人能力證明及其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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