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勞簡字第一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勞簡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萬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壹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五日起受僱於訴外人宏機有限公司(下稱宏機公司)擔任沖床零件製造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