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勞簡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勞簡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建得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劍峰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