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勞簡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勞簡字第七號 原 告 己○○○ 丁○○○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零玖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仟零柒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下同)一十六萬二千八百二十四元。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丁○○○一十六萬一千一百四十一元。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甲○○一十一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