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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三О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三О號

原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康普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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