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八號
- 原告
- 甲○○即富比帝
- 被告
- 丙○○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
- 被告
- 乙○○○○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丙○○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所簽發、被告乙○○○○企劃有限公司(下稱艾爾發公司)背書之支票號碼A0000000、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七萬七千一百二十元、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付款人係建華銀行北台中分行之支票一紙,不料屆期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