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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甲○○即富比帝
被告
丙○○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
被告
乙○○○○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丙○○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所簽發、被告乙○○○○企劃有限公司(下稱艾爾發公司)背書之支票號碼A0000000、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七萬七千一百二十元、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付款人係建華銀行北台中分行之支票一紙,不料屆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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