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甲○○即富比帝、丙○○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甲○○即富比帝 被 告 丙○○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 乙○○○○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丙○○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所簽發、被告乙○○○ ○企劃有限公司(下稱艾爾發公司)背書之支票號碼A0000000、票面金 額新台幣(下同)七萬七千一百二十元、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付款人係建華銀行北台中分行之支票一紙,不料屆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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