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五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五一號

原告
泰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波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起陸續向原告訂購產品,截至九十二年七月底止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二萬一千六百八十元,原告均已依約貨品送交被告收訖,詎嗣後向被告請款,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應收帳款明細一件、送貨單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萬一千六百八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即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五百六十一元(裁判費241元+登報費320元=561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