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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О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陳秋月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О八六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即經典美 康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榮業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 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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