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О八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О八六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即經典美
- 被告
- 康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榮業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