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三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三八五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欣聯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即林易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