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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三八五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三八五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欣聯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即林易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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