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五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五一號
- 原告
- 中南民間救護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餘(新臺幣貳佰肆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晚間接獲臺中縣太平市賢德醫院通告載送即將斷氣之病患劉光華回臺中市○○區○○路一五八巷二弄八號住家,原告立即派司機胡宗泓、助手賴鴻嘉及護士陳誼娟前往,並由司機胡宗泓駕駛原告所有車號M7-8119號救護車(下稱系爭車輛)執行職務,載送病患劉光華及其家屬即證人劉吉偉後,沿臺中市○○區○○路由大連路方向往山西路方向行駛,沿途系爭車輛有閃警示燈並鳴警報器,惟於當日晚上十時二十五分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松竹路口時,適被告騎乘車號LAT-070號重型機車沿崇德路由昌平路方向往梅川東路方向行駛,亦經過上開路口,被告本經注意應在劃有機車專用道之車道內行駛,除轉彎或靠邊停車外,不得侵入其他車道,且行駛至交叉路口,應減速並注意來車,然竟以時速五十至六十公里之速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違反道路交通燈光、號誌之指示闖紅燈進入路口,而與司機胡宗泓所駕駛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前保險桿斷裂,駕駛座車門及前頁板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