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五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五六О號 原 告 乙○○即吉祥商行 被 告 甲○○即雙園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間,向原告購買海鮮貨品,貨 款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三萬零四百六十四元,原告業依約全數交付貨物,詎 被告積欠前開貨款未清償,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載 ;被告經法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㈡、原告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 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萬零四百六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 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 予准許。 ㈢、本件係命清償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 其費用額,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