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七七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七七六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林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