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八О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八ОО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統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