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四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四一四號
- 原告
- 迪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稚筠
- 被告
- 戴維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志恒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四段四一五號六樓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