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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四二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四二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聲請門牌號碼彰化縣二林鎮○○里○○○○街十號、正知三街十號二樓、正知三街十二號、正知三街十二號二樓、斗苑路四段二○六巷二四號、斗苑路四段二○六巷二四號二樓等六戶供電契約,依約被告應按用電度數給付電費,不料被告事後對於該六戶自民國九十年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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