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四八二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四八二號
- 原告
- 慶倫貿易商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美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㈠具狀記載被告美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柒佰肆拾元,折合銀元貳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陸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且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