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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四八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四八二號

原告
慶倫貿易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美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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