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四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顏世傑
- 當事人慶倫貿易商行有限公司、美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四八二號 原 告 慶倫貿易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美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 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四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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