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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六七二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
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柏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原告聲請語音(數據)服務契約,雙方約定:乙方(指被告)應付之各項費用,應依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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