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寅 右原告與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 仟肆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叁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