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四號 原 告 甲○○即森德砂石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參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伍佰捌 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