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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四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周瑞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四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老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法 官 周瑞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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