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四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老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