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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號

原告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國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庚○○

        己○○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及依附表所示各紙票據金額,各自附表所示起息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國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辰公司)簽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票據號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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