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號
- 原告
-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丁○○
- 被告
- 國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庚○○
己○○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及依附表所示各紙票據金額,各自附表所示起息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國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辰公司)簽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票據號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