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建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一)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 陸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 拾肆元郵票十張,暨提出被告晉詰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 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 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 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