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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建君企業有限公司晉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建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晉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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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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