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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一六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一六號

原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英特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委託原告代運貨物一批,並約定運費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八十元,並由被告負擔貨物稅金三萬三千八百六十九元倉租費用六千一百七十三元,合計共三十一萬零四百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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