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七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七一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己○○
- 被告
- 伸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即洪富貴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伸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乙○○(即洪富貴),於民國(下同)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