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七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七五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穎亨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捌仟柒佰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㈡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㈢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