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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號

原告
峰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至上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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