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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一號

原告
甲○○即偉承企業社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一百二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千零八十一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公司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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