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一號 原 告 甲○○即偉承企業社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三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三千一百二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千零八十一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公司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