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一號 原 告 丙○○即偉承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晨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 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