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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
勤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安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票號AG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提示後竟遭退票,被告迄今尚未清償,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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